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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关于在城市施工现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  2014-11-12 22:17:58       

关于在城市 单位要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品种、等级。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满足预拌砂浆储存要求的设施。监理单位要当对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实施监理,对未按规定使期预拌砂浆和使用不合格砂浆的行为予以制止。

(三)加强检查监督考核。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列为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评选的必要条件,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可优先申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质量标准、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未按规定运输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桨、现场扬尘治理达不到标准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

四、落实责任

各级建设、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城管执法、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一)市经信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现场检查及宣传工作;购置预拌砂浆专用设备,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威发[2012]9号文件确定的工业企业技改贴息政策给予贷款贴息。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先缴后退;对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的有关单位由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加强对预拌砂浆应用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于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环节明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通行管理措施,并依法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经营性预拌砂浆车辆的技术状况、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四)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委负责预拌砂浆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一是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和各市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二是要加强对使用预拌砂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施工工序,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施工工具。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要进行复试。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认定证书等资料要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五)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预拌砂浆生产主要原材料机制砂的石场开采许可,积极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机制砂。